杨海涨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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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保密协议

发布者:杨海涨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442人看过


离职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为甲方公司员工,担任          职务,已经知悉甲方及甲方参股公司(本协议以下内容中所称“甲方”均含“甲方参股公司”)的商业秘密。现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为了明确乙方离职后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及甲方参股公司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乙方确认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承诺

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保密义务人。乙方承诺从甲方离职后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4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承认甲方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乙方承诺给予保密。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他

1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本协议签订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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