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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你需要了解这些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479人看过

     裁员,多出现在劳动纠纷中,也可以称为经济性裁员。裁员的原因一般是用人单位遇到了经营问题,运行困难等经济原因。经济性裁员也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虽说当企业出现经营不善,或经营状况下滑的境况时可以援引“经济性裁员”的法律条款,单方“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仍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企业想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你需要了解这些


      首先来看一下,我们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依据的两部主要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其中《劳动法》在第27条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在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想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你需要了解这些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一起解读经济性裁员条款的正确适用。

  (一)适用情形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得知经济性裁员主要有以下适用情形: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注意这里的用词必须是“严重困难”,如果只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常规性的经济波动,通过企业自身调整可以解决的,不属于“严重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出现这种情况后,企业为摆脱自身困难,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此时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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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程序

      在讲解适用程序之前,先说一下“工会”的概念。工会,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企业因经营困难想要裁员,需要: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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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员补偿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运行并非都是一帆风顺,风险与收益相伴相随。很多时候,对于企业来说,裁员不可避免,对于劳动者来说,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但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如下方式支付:

      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经济性裁员的除外情形

      劳动法中有一些劳动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即使符合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也不能够依经济性裁员的原因解除以下几种人员的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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