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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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破产法》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公司法 |288人看过

      中午无意间看到#郭敬明公司接连注销#的事情上了微博热搜,联想到这两周来的两家公司,都是咨询关于公司破产的问题,不由深觉这段时间我国经济境况确实不景气。

       两家公司,一家是中外合资企业主营制造与销售热交换器以及相关配件,一家是国内家族企业主营节庆装饰用品。这两家公司均是由于出现公司经营困难,面临大额外债无法偿还的窘境。找到我主要是想了解一下公司破产的程序问题。

经济下滑的企业开始关注“破产法”了


       连续两家公司咨询有关公司破产的问题,想必现阶段公司的运营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与他们沟通过程中,感觉他们对破产法的了较为表面,知道有《破产法》这个法律,然后就是通过破产可以免债,破产了就可以跟自己没有关系了。

       对于普通人的认知来说,破产的概念简单理解到这个程度确已足够。但是实务操作起来,想要申请公司破产可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经济下滑的企业开始关注“破产法”了


       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我们国家制定有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除此之外还有最高院关于破产法适用的若干规定,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鉴于篇幅有限,这里我们简单聊一下申请破产的条件。毕竟这是能否启动破产程序的关键。

       申请公司破产的条件规定在《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适用破产,清理债务。字面解读该条文,当公司运营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即可申请破产,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注意两者之间是“或”的关系,即满足其一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

经济下滑的企业开始关注“破产法”了


       单就法条规定而言,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又是如何看待“资”与“债”,如何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呢?

       一般情况下,当下列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人民法院即应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二是这些债务履行期均已届满;三是公司没有完全清偿这些债务。

      至于认定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即可,一是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二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三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五是债务人存在的其他丧失清偿能力情形。

      上述即为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的一些“资格”条件,破产程序较为复杂,且处理周期较长,并非简单的提出申请,法院即会宣告破产,要经过繁琐的程序。所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还是需要优先考虑自救,当确实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存续的境况,在静下心来从长计议如何开展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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