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纠纷——证明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402人看过

案情事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一次性支付康*兵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2012年5月6日至2012年8月6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一次性支付康*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一次性支付康*兵2012年6月5日至2012年8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229.88元。四、驳回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负担。

判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康*兵虽然2012年2月18日来龙归**雅家具厂做工,不能证明是劳动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说明是承揽合同关系。康*兵是一个有多年木工工作经验的人,发生事故是他故意用手指顶着锯条导致受伤,他应该对后果负全部责任。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

*兵答辩称:一、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不合格,应视为其未上诉。民事上诉状的落款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盖章却是广州市**雅傢俱厂,两者不符,没有存在联系,没有证据证实后者是前者变更得来。而且被上诉人查询过后者没有在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可能是前者伪造公章,欺骗法庭,拖诉讼,因此应视为未上诉。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内容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理由,请求二审驳回。双方有劳动关系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工伤及等级、医疗期等已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上诉人上诉完全为了拖延时间,请二审尽快审结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查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员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落款均为打印的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盖章均为广州市**雅傢俱厂,李*本人在上述材料签名。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提交的上诉状、二审授权委托书、李*、唐裕文的身份证复印件落款均为打印的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盖章均为广州市**雅傢俱厂。二审庭询中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的解释是公司虽然叫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但在实际与客户交往中,公司都是用这个公章,收据都是用这个公章,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使用广州市**雅傢俱厂的公章。

二审法院认为李*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故通知李*到庭。李*追认一、二审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是其本人提交,参加仲裁、起诉、上诉均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其称已不再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给了一个朋友李克武(同音)经营,并托人办理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厂名也改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比雅家具厂。李*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时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有李*本人签名,但加盖的公章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比雅家具厂。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均未向本院提交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注销、转让、变更登记等证据。对提交的材料上又再次出现公章与营业执照不符的情况未能提交合理解释。

一审中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提交两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的执照有效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21日,另一份的执照有效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21日。对此,二审中李*解释因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已经注销。被上诉人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的商事登记信息显示业户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的经营者为李*,成立日期2011年8月31日,商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主体状态为已开业,营业期限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21日。

二审法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31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诉争阶段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受伤已经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及医疗期,故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此问题不再审查。至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主张被上诉人系故意自伤应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是否具有上诉主体资格问题,首先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是个体工商户字号,虽然其提交的上诉状等材料加盖的公章与字号不相符,但经营者李*亲自到本院确认,故可认定提起上诉等行为确系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该个体工商户所为。李*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已注销,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提交的商事登记信息亦未显示该厂已注销,故仍应视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家具厂提出上诉。李*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综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简析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进行赔付。通过本案,提醒劳动者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条件尽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权益范围较广,有了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会比较方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