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是男女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购买房产的时间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产权登记时间是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等情形,有着不同的处理规定。笔者搜集了一些法院相关判决书,对上述各种情形的处理,将分篇给大家做一梳理:
第一种情形 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
第一步:先确定出资情况
第二步:再确定登记产权人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婚前由一方全款出资
①产权登记在房款出资方名下,则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②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有特殊的情况下,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借名买房有风险,在法律上来说,即使能证明是借名,若办理产权登记后借名人不愿返还,即使诉讼到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谨慎考虑,慎避限购。)
(2)婚前由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①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婚前就已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对这一方的赠予,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①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
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形稍显复杂。如果婚前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需要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另一方仍需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4)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①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为出资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②产权登记在出资方配偶名下,属于出资方配偶个人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②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5)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①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②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③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配偶名下,仍属于共同财产。
(6)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①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方子女个人名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②产权登记在配偶或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7)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此种情形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