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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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94人看过

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3日。草案中,诸多社会关注度高且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备受关注。

其中草案于第八百三十九条、八百四十条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内容与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同。

笔者发现,很多朋友在结婚后对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接下来将会分章节带大家一起学习何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言】《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哪些财产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第四项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当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时候,为个人财产,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凡是上述条文中出现的财产类型,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此处的处理权,作如下解释: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只有在离婚时才会谈及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果想要分割共同财产,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援引上述条文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上述条文可看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仍是法院首要考虑因素,只有在没有协议或有协议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关于不同财产类型的分割办法,笔者会在后续文章中一一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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