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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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谈正当防卫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6人看过

     【热点】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辆宝马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逼停了一旁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几经争执不下,宝马车主从车上拿出砍刀对电动车主挥砍,击打过程中,砍刀掉落,电动车主捡起反杀了宝马车主。28日晚,昆山警方发布通报,证实事件造成宝马车主刘某某当场死亡,伤人的电动车主也已被昆山警方依法刑拘。

    事件发生后,看到很多微博大V号发文评论砍死刘某某的那位“大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于什么是防卫过当?何种情形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刑法总则对此已有明确的解释说明,犹记得笔者在校学习正当防卫章节的时候,用了不少课时,分别从防卫的起因、防卫时间、防卫主观故意、防卫对象以及防卫限度5个方面展开。本文中,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笔者会对该知识点进行简化,让大家快速了解何为正当防卫。

     【法言】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总共有三款内容,分别对应一般情况下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款、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将正当防卫概念分解,即可得出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素分别为:①要存在不法侵害;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行为人④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解释:要求防卫者意识到存在不法侵害,并且采取防卫行为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应区别于先挑拨别人,然后反击致人伤害的“防卫”行为);⑤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限度解释: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伤害。采取的行为应与侵害行为相当,简单理解,如果对方只是想把你打伤,你反击把别人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这个举例有些夸张,只是为了帮助大家好理解。但是在实务中,对防卫行为的限度,争议比较大,没有谁能预测对方的行为会带来何种损害,所以还是要针对个案具体分析)。

结合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素,分析昆山事件中的行为性质。(以下观点仅代表个人浅见)

笔者反复观看了网上传出的视频录像,虽然听不到他们说了什么,但可以清楚看到双方的行为动作。视频一开始宝马车逼停前面一辆电动车,估计是宝马车想要从电动车所在车道穿过,电动车没有让道,然后宝马车下来一男子、一女子,其中男子与电动车大哥有互相争吵的动作,女子则是帮着把电动车抬至路边。

事件本可以就此结束,但不知怎地,宝马车突然又冲下来一男子(即为后面被砍杀的男子刘某某),径直冲向电动车主,上来就挥拳相向。可能双方身材相差比较大,刘某某没有占到便宜,转身跑回宝马车,拿出砍刀,向着电动车大哥砍去,不料击打过程中,不慎砍刀掉落,被电动车主抢到,慌乱中对着刘某某就是一阵乱捅,刘某某眼看招架不住,随即捂着肚子跑回宝马车,但电动车大哥并没有打算停手,依旧追着刘某某砍去,画面到这里就结束了。直至,看到昆山警方通报,证实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对于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构成要素,要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从刘某某下车追打,到后面持刀相向,存在不法侵害,此处争议不大。

2.第二个构成要素,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笔者以为此处将会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点。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针对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须是自身合法权益正处于危险之中,具有一定的伤害威胁性以及防卫紧迫性,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就应当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或者是不法侵害人主动中止侵害,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该起事件中,从刘某某砍刀掉落、电动车大哥抢到反击,这一过程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时即便造成刘某某死亡,仍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电动车大哥砍倒刘某某,并且刘某某已仓促逃跑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追砍的行为,可能将会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毕竟此时被砍到逃跑的刘某某已无继续造成侵害的能力。所以,这样的话,电动车大哥的继续追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那么电动车大哥将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3.第三个构成要素,防卫对象必须为不法侵害行为人。持刀砍人者刘某某,被反杀对象正是刘某某,此处也无争议。

       4.第四个构成要素,具有防卫意识。电动车大哥出于自卫,砍杀了持刀行凶者刘某某,此处也符合。

     5.第五个构成要素,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里要先明确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只有在正当防卫框架下才能讨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所以笔者以为对防卫时间要素的认定将会是决定该案最终定性的关键点。

     不管怎样,抛去律师身份的话,笔者表示十分心疼电动车大哥,希望能够将继续追砍的行为认定是防卫行为的延续,仍以正当防卫论处,或者即使认定为故意伤害,也能予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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