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加装电梯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民生工程,广州市符合加装电梯的旧楼约有4万栋,涉及大概240万市民的日常生活。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1月30日,全市加装电梯规划审批已达6551宗,建成投入使用共4398台,建成使用率达67.1%,广州市旧楼加装电梯数量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
广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数据统计表(截至2019年11月30日) | |||||||
序号 | 行政区 | 规划审批总数 (宗,截至11月30日) | 质监许可登记总数(宗,截至11月30日) | 2018年规划审批数量(宗) | 2018年质监许可登记数量(宗) | 2019年规划审批数量(宗,截至11月30日) | 2019年质监建成数量(宗,截至11月30日) |
1 | 越秀 | 1477 | 1122 | 281 | 155 | 406 | 254 |
2 | 天河 | 1299 | 1012 | 239 | 210 | 306 | 302 |
3 | 海珠 | 1155 | 654 | 286 | 166 | 386 | 263 |
4 | 荔湾 | 867 | 474 | 312 | 106 | 335 | 283 |
5 | 白云 | 465 | 433 | 105 | 95 | 136 | 128 |
6 | 番禺 | 212 | 147 | 39 | 26 | 69 | 73 |
7 | 花都 | 239 | 114 | 37 | 26 | 159 | 59 |
8 | 黄埔 | 222 | 151 | 65 | 13 | 108 | 96 |
9 | 从化 | 318 | 201 | 92 | 50 | 129 | 101 |
10 | 增城 | 295 | 87 | 13 | 41 | 56 | 31 |
11 | 南沙 | 2 | 3 | 1 | 3 | 0 | 1 |
12 | 总数 | 6551 | 4398 | 1470 | 891 | 2090 | 1591 |
数据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因加装电梯涉及整栋住宅楼的业主,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之间的矛盾突出,还存在自住业主与出租业主、新业主与老业主、常住业主与暂住业主等多重矛盾,随着加装电梯的数量增长,广州市各法院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二、广州市近五年电梯纠纷案例分析
对广州市各法院近几年判决的加装电梯纠纷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加装电梯纠纷案件的特点十分明显,一是涉诉主体人数众多,而且诉讼双方当事人中老龄人占比较高。二是加装电梯纠纷类型集中,一种是要求赔偿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损失,另一种是要求阻挠电梯施工的业主停止实施妨碍加装电梯行为,并要求赔偿妨碍施工造成的损失。三是各法院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基本一致。对于低层业主提起的诉讼,若法院认定确实对其造成影响的,酌情判决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对于请求排除电梯施工妨碍的,若法院认定加装电梯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判决不得妨碍电梯施工。
三、法院裁判依据
1.《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业主或业主代表可以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
2.《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6.《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处理加装电梯纠纷的建议
旧楼加装电梯对于整栋大楼众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可能对被遮挡的房屋和低楼层房屋的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噪音、造成房屋贬值的赔偿标准加以明确和细化。从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来看,法院对于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加装电梯工程持支持态度,同时也支持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确已受到损害的业主进行补偿,但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一般不高于五万元。
因法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且费时较久,而且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思路基本一致,争议各方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加装电梯纠纷的话,其裁判结果可预测性较高,故建议各方遇到加装电梯遇到矛盾时,应本着睦邻友好、互让互谅的精神进行协商。对于确实因增设电梯而受到损害的业主,获益的业主应诚心诚意与其协商并予以适当赔偿。对赔偿问题避而不谈、因协商不成而无法加装电梯或者是影响邻里关系的,或因不满加装电梯而阻挠合法施工的行为,只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建议业主们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尽量寻求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部门等介入调解,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解决纠纷时,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注:该文章中的统计的判决均为2020年3月之前的,裁判依据中的《物权法》已经被《民法典》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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