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吕X与天津XX公司、天津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1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吕X姐姐),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XX。
法定代表人:秦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XX。
法定代表人: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吕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茂川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刘XX、被告茂川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被告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吕X与茂川XX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茂川XX及XX公司连带返还吕X首付款24324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首付款及利息清偿之日止,截止2019年9月3日的利息为42567.35元)3、判令茂川XX及XX公司连带返还吕X支付的定金50000元、团购服务费7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首付款及利息清偿之日止,截止2019年9月3日的利息为21000元);4、判令茂川XX及XX公司连带赔偿吕X因多次前往茂川XX处协商解决此事所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50000元;5、判令茂川XX及XX公司连带赔偿吕X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茂川XX、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吕X在XX公司的宣传和推介下,购买茂川XX开发的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与丰收路交口发达居4号楼-1,2-2003号房屋1套,支付首付款243242元。吕X另向XX公司支付团购服务费70000元、定金50000元。后因贷款无法办理,导致吕X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茂川XX辩称,2018年10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认可退还吕X首付款243242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团购服务费并非茂川XX收取,不同意退还;如茂川XX确实收取定金,则同意退还;不同意支付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XX公司辩称,不同意吕X的诉讼请求。
法庭总结争议焦点:1、茂川XX与XX公司系何种法律关系,应如何承担责任;2、合同解除的过错方系哪方;3、定还款及团购服务费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当返还。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双方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10月3日,吕X(乙方)、茂川XX(甲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吕X购买茂川XX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交口发达居4号楼-1,2-2003号房屋1套,合同价款为803242元。2016年10月10日,吕X向茂川XX缴纳首付款243242元。同时吕X为购买该涉案房屋于2016年9月19日向XX公司支付定还款50000元,团购服务费70000元。2018年10月,吕X(乙方)与茂川XX(甲方)签订《退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因乙方贷款始终不能批贷,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房要求;第二条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终止;第三条约定:双方于签订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手续,甲方在办理上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首付款243242元;第七条约定:双方就买卖合同争议全部解决。后双方至房管部门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但茂川XX至今未退还吕X首付款24324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吕X变更诉讼请求为:1、茂川XX返还首付款243242元;2、XX公司返还定还款50000元、团购服务费7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茂川XX负担。XX公司同意返还定还款及团购服务费共计60000元,吕X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吕X、茂川XX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经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后解除,并已经办理完毕撤销备案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退房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茂川XX应向吕X返还首付款243242元,茂川XX对该事实亦表示认可,故对于吕X主张茂川XX返还首付款2432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吕X与XX公司对于定还款及团购服务费的返还及返还金额(6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上述意见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吕X首付款243242元(中国银行北京静安东街支行吕X6XXX);
二、天津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吕X60000元(中国银行北京静安东街支行吕X6XXX);
三、驳回吕X其他诉讼请求。
如天津XX公司、天津市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4元,保全费3270元,由吕X负担981元,由天津XX公司负担5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