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2021年5月8日,北京市交管局发布了《关于对摩托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该《通告》于2021年5月9日实施,且向社会公共公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10.2条规定了“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开始的位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第6.6.2条第2项规定了“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由上述规定可知,京B号牌的摩托车仅可在四环路辅路及四环外辅路(有主辅路区分时)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在进入环路入口处设置了禁令标志,所以被处罚路段是否有摩托车禁令标志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交通支队据此作出1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为消除堵车困扰,节省交通成本,摩托车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代步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应看到其较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更具危险性和高事故率的特点。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当明确知晓并有义务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及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对其所驾驶的车型所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避免产生交通违法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对自己和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