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就本案而言,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凌某一方试图取消交易,该行为是建立在合同想对人杨某的根本违约之上,其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且该条款所约定该违约责任为双方明知、认可。该条约定中虽然有“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内容,但该约定只表明作为乙方的杨某有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能说明只有在杨某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该条约定的违约金,且从整个合同的约定来看,双方就凌某对杨某的违约责任只在合同第七条第1款中有所约定,若将该约定中的违约金理解为只能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方可适用,则不利于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守约方的保护,不利于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近期,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的逐渐变化,在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中,合同违约的现象较过去也更为频繁地出现。在此,北新律所提醒各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小心谨慎,尽到注意义务,维护自身权益免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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