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梦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300万房产赠陌生人,家属却为此提出质疑!

发布者:黄梦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81人看过


最近上海宝山一老人将300万房产留给楼下毫无血缘关系的水果摊摊主的事情引发了网络热议,事件不断反转的同时,也让我们了解到老人背后令人唏嘘的过往,老伴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唯有楼下水果摊摊主一家给到了老人温暖和照顾。

该事件中,不少网友仍有以下问题:

“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遗嘱是否是在意志清晰的情况下做的公证?!”

“这份公证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瑕疵?”
“老人的亲属如果对于公证及监护人的身份存疑,应该怎么办?”

在网友的问题中,我们涉及到了多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1、什么是意定监护?

在本案中,老人带着水果摊摊主游先生前往普陀区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同时决定将自己300万房产留给游先生。

我们来了解一下“意定监护”的概念,意定监护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次将理论变成现实的。其区别于法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拥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被监护人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如果协议中明确了监护人的继承权,将来财产才能由监护人继承;如果没有约定,监护人就无权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按法定方式继承。

本事件中的游先生作为老人的意定监护人,其继承老人的300万房产也是根据老人身前遗嘱订立而确定的。

2、公证是否是否属实?其中是否存在瑕疵?

公证书本质上是一种证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基本上都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客观上,公证书对其所载明确认的事实起到一种证明的作用。然而,由于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特殊的“司法证明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公权力的性质,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公证书确定的内容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是无法推翻的、是不能质疑的。实际上,公证书仅仅是一种独特的证据形式,由专业的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凭借自身专业的判断出具的证明文书。

审判中,人民法院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审查,法院有权自主决定采信或不予采信,并不受其特殊出具主体及形式的拘束

老人办理公证是一个比较严谨的选择,能够规避一定风险。第一,公证部门的流程比较规范,尤其对年事较高的老人,会再三确认公证书上的内容是否真实无误地表达了老人的意愿,本事件中的普陀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反复上门确认,后期也会不定期的确认意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尽到了照顾的责任。第二,公证过程一定会全程录像,辅证老人的精神状态。

3、监护关系、遗嘱是否有效?

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信息都是碎片化的,所以在讨论监护关系、遗嘱是否有效的时候,需要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如果老人在签订协议时虽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那么协议是无效的。

情况二:如果老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在签订协议后患了阿尔茨海默病,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如果老人的家属认为老人签订协议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老人在签订协议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确认协议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