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秀娟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7日 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死亡案件。首先刘某是被飞溅的拇指头大小边沿锋利略形“三角形”小石块击中致死的。在事发的环境中,只有被上诉人在刘某附近破石挖掘盆景树,才可能产生这种飞溅弹射的边沿锋利的“三角形”小石块,也才具有穿透力,也才会造成创面规则的“三角形洞口”,也是致死刘某的根本原因。其次,导致刘某死亡的边沿锋利且只有拇指头大小的“三角形”小石头绝对不可能是山上自然滚落、滑落的石块,也绝对不会是山上野生动物跑动造成的落石。因为山上自然滚落、滑落的小石头,不论从力度、速度、高度、角度、坡度、重量、形状等都不可能造成刘某的致命损伤并致其死亡。二、事故不是受害人可以预防的范围,因此,受害人面对飞来横祸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此灾难,受害人既无法预料,更无法防范,原审法院把责任推给受害人没有道理,也违反了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被上诉人王某在答辩时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提出异议,由于二审主要是针对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本院对其异议内容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上诉人刘某龙、杨某香、刘某汉、刘某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上诉人刘某龙、杨某香、刘某汉、刘某英负担;上诉人黄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上诉人杨某科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杨某科负担;上诉人李某国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