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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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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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盆景遗植石子溅出致人死亡

发布者:冯秀娟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7日 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死亡案件。首先刘某是被飞溅的拇指头大小边沿锋利略形“三角形”小石块击中致死的。在事发的环境中,只有被上诉人在刘某附近破石挖掘盆景树,才可能产生这种飞溅弹射的边沿锋利的“三角形”小石块,也才具有穿透力,也才会造成创面规则的“三角形洞口”,也是致死刘某的根本原因。其次,导致刘某死亡的边沿锋利且只有拇指头大小的“三角形”小石头绝对不可能是山上自然滚落、滑落的石块,也绝对不会是山上野生动物跑动造成的落石。因为山上自然滚落、滑落的小石头,不论从力度、速度、高度、角度、坡度、重量、形状等都不可能造成刘某的致命损伤并致其死亡。二、事故不是受害人可以预防的范围,因此,受害人面对飞来横祸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此灾难,受害人既无法预料,更无法防范,原审法院把责任推给受害人没有道理,也违反了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被上诉人王某在答辩时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提出异议,由于二审主要是针对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本院对其异议内容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上诉人刘某龙、杨某香、刘某汉、刘某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上诉人刘某龙、杨某香、刘某汉、刘某英负担;上诉人黄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上诉人杨某科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杨某科负担;上诉人李某国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职律师,党员,法学班科出身,自2016年从事律师职业至今。诉讼业务方面,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交通事故赔偿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