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某图片公司发现被告某杂志社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配图使用的一张的照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相同。该照片在原告的官方网站图片素材库中有展示,同时标注有拍摄日期、编号、版权声明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其没有主观过错,被告不知道原告网站上展示有涉案图片,且经过工商查询发现原告的营业范围并不包括图片的销售,原告属于非法经营。被告辩称其所使用的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搜索下载的,并不知道著作权为何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司法解读:
在本案例中,被告某杂志社意欲通过证明原告涉嫌非法经营和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被告的抗辩在著作权法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范围的许可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即使原告涉嫌“非法经营”,也不意味着他人可以任意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次,在著作权法上,是否构成侵权只看行为人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侵权。对于上述案件,最终我院认定,被告杂志社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在无法确定涉案图片作者及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以搜索方式使用互联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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