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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刷女方信用卡的钱,分手后怎么起诉要回?

发布者:石雪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483人看过


案情:男女双方同居,举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男方拿走女方信用卡,刷卡消费,后双方分手,男方向女方写下借条,承诺刷卡的钱是借的,表示愿意归还,却迟迟不肯归还,女方怎么才能要回钱款?

被告却说刷信用卡的钱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了,属于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并非借款。借条中涉及的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这种情况女方如何才能要回钱款?

分析:这类案子存在两种可以去起诉的案由:

1.民间借贷纠纷,因有借条

2.同居析产纠纷,因属于同居关系

裁判口径

民间借贷案例:

1、李婷与谢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325民初426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以原告名义通过网贷及信用卡、支付宝等所借款项共计138000元是否用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应支出共同费用,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及原、被告在同居期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在本院对被告的调查笔录中其承认以原告名义通过网贷及信用卡、支付宝等所借款项共计138000元,这所有的钱是其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并不是其一个人花费,也即其并不否认其以原告名义通过网贷及信用卡、支付宝等所借款项共计138000元。

其虽提供了原、被告同居的证据,但不能证实所借款项共计138000元用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应支出的共同费用,故对其陈述所借款项用于同居生活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应共同承担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从原告提供借条的内容看,该借条不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也证实了被告与原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对双方以往存在多笔借款进行了结算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该笔借款用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应支出的共同费用,但其承诺该借款由其偿还,也应履行承诺,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虽陈述其是受到胁迫而出具的条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

故被告陈述所借款项用于同居生活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应当共同承担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被告称2017年5月27至11月27日给原告转款50多万元以证实双方存在互相转账消费行为而不存在借款关系的问题。

从借条形成时间看,根据双方的陈述,该借条形成时间可认定在2018年,该借条可认定是原、被告双方对以往的多笔借款的结算。

再依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也不可能在原告向其借款50多万元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该借据。

故被告不能以2017年5月27至11月27日给原告转款50多万元来证实双方存在互相转账消费行为而不存在借款关系事实,该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

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借款13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且被告承认对该笔债务,现被告拒不履行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3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婷要求被告谢鹏程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借据上约定利率不明确,其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资金占有期间6%年利率予以支持。

总结:法院认为被告证据不足以证实钱款是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应支出的共同费用;借条不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也证实了被告与原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对双方以往存在多笔借款进行了结算的事实。所以借条是合法有效的。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原告辛杰与被告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3458号

案情: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由于被告做投资,资金困难,被告借用原告多张信用卡使用,频繁透支,未及时还款,经银行向原告催款,原告向银行偿还了透支款,原告据此向被告索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推托拒绝还款。并且原告将从百度有钱花及玖富万卡贷的款项转借给被告,被告也不予偿还。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其借用信用卡产生的欠款,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将信用卡出借给被告使用,是将信用卡内透支消费的权利出借给被告,被告闫冬取得并实际控制信用卡实际上控制了信用卡内信用额度内所对应的资金。原告辛杰在以自己名义向网络平台申请借款随后将其所申请的借款全额转给被告闫冬使用,为避免自己信用受损而代为偿还逾期欠款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原告辛杰在被告闫冬透支其信用卡后为避免自己信用受损而代为偿还逾期欠款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故被告闫冬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7722元;因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故应以577722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同居析产案例: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的表述——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类案子如以同居析产起诉则对女方不利。因信用卡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难么即认定为共同债务,则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综上分析,遇到这类案件建议以民间借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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