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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健保健品实控人被刑拘看传销犯罪

发布者:石雪华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412人看过

从权健保健品实控人被刑拘看传销犯罪

新闻报道,17日早晨,据天津日报报道,记者从“权健事件”等联合调查组获悉,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于是联想到最近身边朋友做的行业或者自己接触到的诸如LPDDS等涉思想和涉保健品的领域类似传销的行为。于是引发以下思考,什么是传销?传销如何定罪?以此警戒自己和广大的朋友们,远离传销,珍爱生命。

一、什么是传销?

所谓传销犯罪,其实就是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的我们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开始划重点,根据刑法224条,只有满足以下几点才算构成传销犯罪

第一,          打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常见的还有卖保健品,化妆品,调理身体健康等。

第二,          想获得加入资格,必须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通俗的讲,必须交钱或者买东西才能有资格加入。

第三,          计酬或返利依据是,发展人员数量,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俗的讲,就是你想从里面赚到钱,必须拉人头,发展下线。分的层级有钻石级,黄金级等,每个级别获得的拿到的钱不同。

第四,          一旦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判处5年以下,情节严重,5年以上。

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

第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该指导意见能够看出: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120人以上,或者传销金额达到250万以上,曾经因传销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发展人数达到60人,或者造成其他人犯精神病、自杀等就属于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从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来分析组织、领导传销罪

  1. 犯罪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通常是钱。

  2.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传销罪的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 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 “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 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

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

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传销的基本行为方式顺序为:认购商品或服务、加入团队、发展成员、形成上下线、复式计酬。换言之,直传销的核心区别在于计算销售人员薪酬的来源和依据,传销并不以销售商品赚取利润为计酬主要依据而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下线缴纳费用或团队计酬方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来源和依据。

二是从经营对象看

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

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

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

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

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

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1. 2.此罪与彼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三、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追诉标准

0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是个大坑,警惕大家慎入。一旦加入不仅危及自己身心健康,还会影响朋友情谊、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笔者再次提醒大家,擦亮双眼,认清传销、杜绝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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