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在没有证据证明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或所处分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等情况下,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远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系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