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律师

  • 执业资质:1210220**********

  • 执业机构: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当得利

发布者:杨春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394人看过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