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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要交付租金吗

发布者:贾巍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245人看过


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交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即房屋租金。


不过,因为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交付租金时不能按合同约定给,而要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并且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并且,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要进行损失赔偿,具体如下:


1、房屋装修损失


(1)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就由承租人进行拆除,拆除有毁损情况的,承租人要恢复原状。


已经形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由承租人负担损失赔偿。


2、扩建房屋损失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并且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已经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由承租人负担损失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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