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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77人看过

一、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概念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97第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从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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