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哲涵,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4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哲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2023年6月1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王某某借到人民币100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交易流水并陈述案涉借款系其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转借给被告。后被告对归还上述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款项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蓝哲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