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性质
实践中,在年终奖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就年终奖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属于单位的福利,而劳动者一般主张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之“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中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年终奖是与劳动有关的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因此,年终奖属于超额劳动报酬,而不是用人单位的福利。
年终奖的发放
年终奖争议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年终奖产生纠纷的,首先由劳动者就存在年终奖约定或年终奖制度规定或发放年终奖惯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存在年终奖相关规定或惯例的,其年终奖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约定或年终奖制度规定或发放年终奖惯例的,用人单位需要就年终奖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及标准、已足额支付年终奖或不应支付年终奖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拒不提交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将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
【典型案例】
在信银振华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中【案号:(2019)京02民终12086号】,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年终奖一节,信银振华公司主张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其虽提交公司的奖金制度,但该制度并未明确离职员工不能参加考核,不享有年终奖,故应按陈某的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金。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7月15日解除,陈某主张要求支付的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年终奖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标准,法院曾要求信银振华公司提交2018年年终奖发放具体明细依据,但信银振华公司坚持认为其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员工的发放依据,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具体数额,按照陈某主张的每年年终奖金为15个月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予以折算。
年终奖争议的仲裁时效
年终奖发放的合规建议
1. 制定绩效考核和年终奖发放制度,并妥善保存制度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作为年终奖发放的依据。
2. 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不享受年终奖的情形等,避免由于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 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目标对员工绩效考核,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如何发放年终奖,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避免由于举证不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 因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决定不发放或少发放产生劳动争议时,应注意在举证期限内积极提供相应证据,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主动提出时效抗辩。
作者: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来源劳:动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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