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仕耀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认定

发布者:林仕耀律师|时间:2019年03月31日|分类:房产纠纷 |472人看过


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合同有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之分。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明确相关事宜,而预先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对将来双方能达成本约的意向或目的进行确定,从而起到稳固交易机会的作用。本约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或直接具有完备确定内容的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