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之婚内家暴的认定
接受关于婚姻家事的咨询中,许多当事人咨询问到,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家暴的,能否起诉离婚?
解答上述问题前,需要了解,法律中所认定的家暴与生活中所认定的家暴是否完全一致?
在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只要一方对另一方有损害事实,即被认定为婚内家暴。
但事实上,生活中所主张的家暴行为在法庭上并不是当然被认可的。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客观证据,而当事人的主观描述,对案情的审理作用不大,故在此建议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及时采取以下方式固定证据:
1、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报警,保留报警记录。
2、拍摄遭受伤害照片或者录像。(能清晰显示施暴者及被害人的面容及施暴行为)
3、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保留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
除此以外,还可以提交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家暴事实。
在举证一方存在家暴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故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家暴的,留存证明家暴客观事实的证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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