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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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吗?不要脱离案件事实想当然。

发布者:杨天宇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离婚 |4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没有原则上的分歧。男方也常年谦让女方,女方亦应当同等对对男方包容。

    杨天宇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仔细调查与分析了本案,发现原告多次起诉的原因也多为家庭琐事,双方并没有产成过严重的矛盾,如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为此,原告应珍惜三十余年的夫妻感情,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

    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可能会机械性的认为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且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常会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懈,在法定时期内连续起诉三次、四次,法院最终会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而判决离婚。

    但实际情况是法院不会单凭原告的起诉次数就认定案件事实,无论原告起诉多少次,法院都会重新、全面的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作为裁判标准,并非所有案件均需要经过多次起诉。例如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离婚的最大理由是“被告长期藏私房钱”,并为此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以确认其主张,但是经过庭审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代理人也查明原告的前几次离婚诉讼其理由也多为此类小事,认为原告不应该将法院当成家族会议室,把这些简单地小事交给法院来处理,这显然实在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法院也认定本案原被告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故最终判决不准离婚。最终原告亦表示认可判决,不再上诉。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会因为原告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多次起诉而忽略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因为离婚案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告需要等待6个月才能起诉,这六个月期间案件事实都和有一些变化,故法院依然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作为裁判标准,这也是办案法官工作负责的体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也应当注意审查案件事实,不要想当然的认为原告多次起诉离婚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导致为当事人低估了风险,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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