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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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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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禁止转租,转租行为无效

发布者:杨天宇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系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六号路的承租人,且其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其并不享有诉争房屋的转租权。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无处分权的人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关于诉争房屋的租赁合同系效力待定的合同。现经本院询问第三人意见,第三人明确表示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转租行为不予追认。且现被告亦未取得诉争房屋的处分权,故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关于诉争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答辩意见中所讲,该30000元押金系经营权押金,而非房屋租赁押金一节,因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据》中“今收到罗开强交来王串场六号路2014.7.20至2015.2.20日租金及押金”的字面理解,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乙方在2014.7.25号将七个月的租金拾万零伍仟元及叁万元押金交给甲方”的字面理解来看,该押金应系房屋租赁押金,此解释符合常理。而被告认为该押金系经营权押金亦无相反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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