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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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一审败诉二审依法改判胜诉

发布者:杨天宇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9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宋某某2007年9月17日向上诉人宋某会借款60000元,2007年10月2日借款70000元,2008年3月2日借款8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共计210000元,有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佐证,应当予以确认。2015年5月12日被上诉人宋某某为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认一直未归还上诉人借款,并保证于2018年如期还款。具体安排2018年上半年还210000元,10年有贬值,保证给160000元利息,下半年12月底还。保证2018年将借款和利息还清。该还款计划是被上诉人宋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虽然被上诉人否认该还款计划的真实性,但被上诉人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上诉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已经偿还借款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供了部分还款收条,但上诉人主张是归还承包股票的欠款,被上诉人也承认归还承包股票的收条没有注明。同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还款收条均是在被上诉人2015年5月12日出具还款计划以前,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还款收条不能证明是归还本案的借款,故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51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予以调整。鉴于庭审中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已经归还30000元,尚欠18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利息问题,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上诉人2015年5月12日出具还款计划中,曾承诺给160000元利息,故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上诉人主张2008年12月31日起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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