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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亮律师
执业资质:1320520**********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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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金晓亮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640人看过
对此问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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