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10批中有一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郭某顺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归于自己的父母。郭某顺过世后,其配偶李某、子女郭某阳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房产。关于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未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问题上,法院认为:《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某顺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