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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程序是怎么进行的?

作者:谢沛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7次举报

  虽然是轻伤也是需要鉴定的,但是鉴定的程序是有点复杂的,鉴定完了之后还需要鉴定书才算真正的鉴定完成,下面写到了轻伤鉴定程序是怎样进行的,马上带大家去认识一下这个鉴定程序的复杂性,其实只要掌握了程序也不复杂哈!
  轻伤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

  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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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沛丰律师,现为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扬州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代理过各类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4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股权纠纷、侵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