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胡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12.17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为2022.1.4,如果逾期交房,则由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者按日计算赔付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实际交房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相隔96天,显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胡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2021年底疫情反弹爆发,属于不可抗力,要求扣减因疫情耽误的时间。同时延迟交房并没有给原告方带来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某房地产公司在交房前期发生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可归责于某房地产公司的情形,故酌情延长某房地产公司40天的履行期限,判决由某房地产公司按照56天支付日违约金。而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未提交任何应当调整的依据,故不应得到支持。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而与之类似的一个案例,法院裁判认为疫情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房产公司在合同签订时理应对新冠疫情导致停工所造成的逾期交房可能性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够合理约定交房时间,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就该原因向买受人作出释明,故对房产公司关于疫情导致延期交房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总结: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能够产生行为人被免责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疫情或疫情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相应法律责任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该客观情况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同时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即违约行为的发生与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