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人的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辩护人的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