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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龙东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东明律师。

被告:邓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1663元(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提供二份《借条》、《情况说明》、短信记录等证据主张与邓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辩驳、举证、质证,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邓某某实际向其借款金额为240000元,刘某主张邓某某给付借款期内利息10000元,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在刘某提供借款后,邓某某负有按期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因其未按期偿还借款,其应当依法给付逾期利息,本院根据刘某的诉讼请求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段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以下部分:1、以40000元为基数,在2016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2、以200000元为基数,在2018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3、以所有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龙东明律师,北京道可特(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经济、民事、刑事案件,包括省检察院十大督办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道可特(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