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有关“包办入学”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判决具有“包办入学”承诺的备考培训协议书无效,承诺人陈某担责八成,向原告彭某退还40万元。
2017年5月,彭某因其女儿想就读某音乐学院附属中学,找到陈某。彭某称,当时陈某仅系该音乐学院的研究生,却谎称自己是老师,双方以接受培训为内容签订保证录取到该学校的备考培训协议书,合同标的额为50万元。后陈某一方面通过自己或其他老师为彭某女儿提供培训,另一方面通过非公开方式企图实现录取。然而,彭某的女儿最终未被该学校录取。彭某认为,若仅培训,根本不需要50万元的高价,合同目的实质上是保证其女儿录取到该学校,陈某未能实现该目的,故诉请陈某退还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与陈某协商签订备考培训协议书,约定由陈某负责彭某女儿的培训及考试保录相关事宜,协议明确备考学校、专业,学费亦注明为保录协议价。结合陈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述的“找人活动”“托的人没办成事”“找人花了钱”等,可知涉案合同真实目的系以特殊途径实现彭某女儿录取到某音乐学院附属中学,提供培训仅是为实现录取目的采取的一种手段,并非合同目的,因此涉案协议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培训合同,陈某是通过提供培训服务实现“包办入学”。学校录取应公开公平,彭某女儿本应通过自身努力备考实现录取,而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希望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录取的行为与公开公平录取的原则不符。该合同保证录取的服务实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应认定无效。双方明知不应通过特殊途径实现录取,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备考培训协议书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备考培训协议书无效,并酌定彭某与陈某按2:8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陈某向彭某退还40万元。
案件宣判后,陈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据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郝银清介绍,“包办入学”合同是否有效,应通过查明事实判断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心态及合同真实目的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包办入学”合同系签订者除获得培训外,通过其他非公开方式实现降低录取标准或在同一标准下获得优先录取资格的结果,接受培训者实质希望支付对价后不需要与其他考生适用同一录取标准,主观上具有扰乱公开公平录取秩序的心态,而提供服务的一方也在除培训外采取了不公开方式,企图使培训者获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此时,认定合同无效方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可综合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认定。因“包办入学”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掌握更多信息资源,无法排除其通过夸大自身资源、能力等方式让接受培训者陷入错误认知,且接受培训者也仅在最终无法实现录取时才意识到此违法行为对其产生的损害。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所提供培训的价值与合同价款明显不相当,履行合同成本远低于获得的违法利益。因此,本案对接受培训者与提供服务方的过错责任比例认定为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任喆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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