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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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法律问题总结

作者:颜毅智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次举报


一、离婚有几种方式? 

答: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在能够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尽量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不存在先办理离婚证,再协商孩子抚养问题的情况。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二、离婚管辖问题

1、如何确定协议离婚的管辖登记机关?

答: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居住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4.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2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5.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按第1点处理。

三、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③一方被宣告失踪;④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此外,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会判决离婚。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

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颜毅智律师,19918822013)。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

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报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四、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6个月。

五、 抚养权问题

1、 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

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①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②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5.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答:双方协商解决,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3、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六、彩礼问题

 1、 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务,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物赠与不构成彩礼。

2、夫妻双方父母是否可以成为涉彩礼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答: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3.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 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七、 家庭暴力问题

1、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首先,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并保存接受案件回执单(笔者发现公安机关在实践中不一定会主动送达接受案件回执单,报警人可主动索要)和病历。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可以。

3.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④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⑤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⑥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⑦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6. 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是受害人;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③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④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八、军人离婚问题

1、 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

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

2.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 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

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九、 财产分割问题

1、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1、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未签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答:“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十一、婚外情问题

1. 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2.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3.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 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

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 


从政法系统辞职的律师,在司法行政系统从事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十年,是娄底市第一批公职律师,擅长于刑事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