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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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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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入刑要慎重

作者:颜毅智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8次举报


络寻衅滋事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网络寻衅滋事罪属于结果犯,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如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虽然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但是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惩罚!


因此,在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过程中,如何判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至关重要。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的危害后果认定的证据标准,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证实:


一是寻衅滋事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严重性,例如散布涉及民生、安全等领域的寻衅滋事行为,容易引发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恐慌心理。


二是该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程度,可以由涉案网站出具的书证说明评论数量和内容加以证实。


三是对涉案相对人的影响,如辱骂行为对被辱骂人的心理伤害,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使信息接受者产生恐慌性心理等。


具体到本案中,从邵东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中可知:


1、造谣人将“外出”与“遭遇车祸”两个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件联系起来,逻辑性差,只要有正常思维能力的读者,一般不会因此产生恐慌心理。


2、造谣人主要目的是劝诫人们在新冠肺炎疫情暂未稳定期间尽量不要外出,符合目前政府的主流倡导方向。


至于该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程度,因为在警情通报中没有体现,暂时无法在此讨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鉴于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对于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入刑要慎重,让刑法的归刑法,让行政法的归行政法!


从政法系统辞职的律师,在司法行政系统从事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十年,是娄底市第一批公职律师,擅长于刑事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