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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问题的法律性质认定 ——从(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谈“不法原因给付”问题

作者:姚慧溶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4次举报

生活中常有通过请客送礼进行“走后门”、“找关系”等“请托行为”的发生,自然也存在很多“收钱不办事”的情况。按照我们的朴素正义观来看,在所“请托”的事项没有办或者没有办成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返还或部分返还所得财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来进行推理,就不一定尽如所期了。法谚有云“不容任何人援用其自己可耻之行为,而有所要求”,在当事人企图绕过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地去实现自己目的时,其返还请求权应否得到民法的保护是一直以来被讨论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上海市一中院(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的分析,引出民法上“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相关问题,并对其中所涉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讨论。

 

一、上海市一中院(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解读

(一)案情概要

2015年,朱某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谎称能为胡某揽取相关工程合同。胡某多次陪同朱某吃喝玩乐,并多次向朱某赠送礼物等,共计花费40万元(后归还10万元)。2017年,胡某了解到朱某并非是上海某号线(地铁)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且已退休两年。为此,胡某要求朱某写下借条,内容为: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某30万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后胡某以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履行债务。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胡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沪01民终7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首先,胡某轻信朱某具有上海某号线(地铁)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某消费,并向其送礼。因此,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其次,双方主要是进行消费。胡某虽然向朱某送过礼,但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某送过现金。在胡某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前提下,此事实不能得到法院认可。

最后,如果胡某确实向朱某给付过现金且能够证明,对于其“不法原因之给付”能否要求朱某返还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不法原因之给付因为违法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应当使当事人双方回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那么本案中的被给付人朱某就有返还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给付是基于不法原因而发生的,不法的给付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才能与法律鼓励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本案中主审法官认为,不法原因之给付不属于民法所保护的对象。《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对“请托”事项的约定应为无效。并且我国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对工程施工人的资质、如何取得工程项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胡某通过“请托”朱某,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胡某给付过朱某现金,该行为亦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虽然从朱某的行为分析,其冒充某号线工程总指挥,骗取财物,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就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了。

 

二、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一)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概述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目的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其法价值目标是为了警示、预防潜在请托行为的发生。

(二)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中的“公序良俗”

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规定常提到“公序良俗”一词,但是对其具体内容没有明文规定。实际上,“公序良俗”的内容是无法穷尽的,并且会随时代不断变迁,只能以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加以判断,但仍然可以大致归纳一些类型。

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先生将其归纳为:(1)反人伦的;(2)反正义观念的;(3)趁他人思虑、窘迫而博取不当之利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5)营业自由的限制;(6)处分作为生存基础的财产;(7)显著射悻行为。

梁慧星先生则将其归纳为:(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3)违反道德的行为;(4)射悻行为;(5)违反人格尊严的行为;(6)限制经济自由行为;(7)违反公正竞争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10)暴力行为。

(三)大陆法系相关立法规定

德国民法第817条规定,给付的目的约定为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如果给付人对此违反行为同样也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但给付系为承担债务而履行的除外;为清偿此种债务而履行的给付不得要求返还。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因赌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不成立。不得以债务不成立为理由要求返还基于赌博或者打赌已履行的给付。

日本民法708条规定,因不法原因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

台湾民法第187条第四项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此规定,乃采日本立法例。

(四)我国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并未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规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通常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认定不法原因给付的基础合同无效,而对于涉案财物是否予以收缴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引入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和例外规定,其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因不法原因为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的除外。”该规定与大陆法系各国规定基本一致,借鉴了日本即台湾民法之规定。其中的例外规定就是该条后句——“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的除外”,即在给付人没有不法的情况下,其给付得请求返还。

但从现在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的规定看,我国新的民法典对“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将来是按照法律行为无效双方返还制度执行,还是依据相关法理进行补充,目前还不很明朗。

 

三、不法原因给付相关案例

案例一:

甲、乙、丙三人赌博,甲输给乙20万,丙输给乙50万,甲扔下20万现金,懊恼而去。丙现金不够,乃立下字据载明“现向乙借款50万元,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1个月后,甲之妻找上门来,让乙归还甲输掉的20万元,乙坚决不还。2016年1月,乙拿着借条,要求丙偿还50万元的赌资,丙也置之不理

——甲对乙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应享有返还请求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乙收取的赌资应当予以收缴;而在乙丙之间,乙的不法债权亦不能受到民法的保护。

案例二:

某甲,南方人氏,家有妻室,因经营建筑业致富,在北方某地与乙女同居,为维持同居关系,送给乙女一套三居室,并办理了房屋移转登记。后二人失和,决定分手,断绝同居关系,甲表示赠与100万元,供其生活之用,乙女允受之,并经公证。3个月后,甲反悔,仍欲与乙女继续同居,乙不同意。

——甲不能向乙女请求返还赠与的房屋(其妻享有返还请求权);乙能向甲请求给付100万元(该债权基于结束非法同居关系的赠与合同,符合公序良俗,但所付款项可否来源于甲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另作讨论。)


姚慧溶律师,执业于北京浩天 (昆明) 律师事务所,任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 合伙人律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6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