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在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2、确定乙方从事销售员岗位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至甲方的其他营业场所或甲方的其他关联企业处工作,乙方自愿同意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3、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日,雷某签订《规章制度知晓确认书》。2018年7月7日,该公司作出《关于支援地区集团店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雷某到武侯区门店工作,雷某未前往武侯门店工作,仍在原门店工作。该公司以雷某不到新岗位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雷某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找到我所,告知我所律师说自己居住在成都青白江区,原岗位亦在青白江区,调岗前原早班为9:30至下午15:30,调岗后需7:30乘坐班车到新岗位,晚上7点后回到青白江区,每天上下班通勤时间增加约3个小时,实在负担很大。
雷某办理了委托我所的手续后,我所当即以最快速度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0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