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德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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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货到运费无人付,司机权益如何维护?

作者:符德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01
基本案情


在原告王某、孙某、李某、石某与被告某煤炭公司、张某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通过微信联系某配货站工作人员,由陕西省神木市运输煤炭至邹平某电厂,运费370元/吨。原告询问“运费是卸完车那边付,对吗?”配货站人员回复“是的,你卸完车不是打卡就是现金。”四原告按照约定将煤炭运至指定仓库,接货人员为原告出具磅码单。原告石某询问接货人员运费如何结算时,接货人员告知“这个你不用管了,都是这边办。”

另查明,邹平某电厂与被告某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被告某煤炭公司又与被告张某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到指定电厂后按照当日电厂实收数按60%-80%支付货款,运费由张某某承担,月底电厂出具结算单3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庭审中,电厂、煤炭公司均主张合同所涉煤款已付清,被告张某某亦表示认可。同时,张某某自认接货人员是其安排的,专门负责在电厂接货并开具磅码单。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煤炭公司、张某某是否对案涉运费承担付款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配货站工作人员联系四原告将案涉煤炭由陕西运至邹平,并告知运费价格及运费由收货方支付等信息。原告按约定将煤炭运至接货人员指定的电厂,张某某自认接货人员是其安排的,当原告询问运费如何结算时,接货人员要求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作出承诺付款的意思表示,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运费是由收货方支付。因此,本案运费应由被告张某某支付。张某某辩称包括运费在内的煤款已全部支付卖方,案涉运费应由卖方支付。原告作为承运人对张某某与卖方之间的约定无从知晓,如运费确由卖方负责支付,张某某安排的接货人员不应轻易作出“都是这边办”的承诺,对张某某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向四原告支付运费。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后语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长期以来,货物运输都是司机通过微信群或网络平台寻找货运信息,协商装货地点、目的地、运费单价等信息,到达目的地后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收货人员,按指示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卸车后提供银行卡号等候打款,整个过程都是电话、微信联系,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未见过货主,而单凭口头契约一旦发生纠纷,陷入被动的往往都是货车司机。

在此,提醒各位货车司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载明托运人、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费用、结算方式等重要信息。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条件,要注意保存好提货单、过磅单、微信聊天等关键单据;交流过程全程电话录音;运输过程中,如发现缺货、少货等情形,要及时和货主沟通。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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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德娟律师,咨询电话:18801911352。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曾有近3年法务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