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符德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德娟、宋丽琴,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
申请人朱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A公司在中国银行舒城县支行(账号18×××64)存款1195539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朱某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3月2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A公司在中国银行舒城县支行(账号18×××64)存款11955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