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下午,无锡兴盛大厦20楼商铺搭建的水泥板从高空坠楼,正好砸中路径此地的客运站职工张某,导致张某死亡。
2017年3月4日江南晚报刊登了报道《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追踪》,报道中提及记者采访无锡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林律师表示“家属的主要追责在两方面,一是如家属所说,女孩是在正常下班途中遭受意外,是其通常的下班路线,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需承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按照《侵权责任法》......”
那么张某因兴盛大厦高空坠物死亡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呢?笔者认为张某的死亡并不构成工伤,其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报道所说张某事发时正好处在上下班途中属实,那么与此相关的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文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该条规定,构成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上下班途中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分析本案,张某受到的伤害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1即属于下班途中,但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2即受到的伤害事故并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也非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事故,因此张某此次因高空坠物导致的死亡并不构成工伤。家属可循《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高空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追索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