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无锡某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派遣至无锡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员工,从事操作工工种,但未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12月李某在工作中右手受伤,经无锡市某区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李某要求派遣公司和科技公司共同支付工伤待遇,派遣公司以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科技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科技公司则认为李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科技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裁决派遣公司与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和用工单位对李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仲裁裁决派遣公司与科技公司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提醒各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的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