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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国胜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1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2019)辽0202民初303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胜,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80000元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和2017年1月19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45万元,其后被告共向原告偿还了7万元本金,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余款本金38万元由被告自2018年2月起每月偿还5万元,余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但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3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5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今借王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时间2016.5.20日至2017.5.19,利率年化12%,每月付息。经双方协商,借款期限延期一年改为2017.5.20至2018.5.19”。同日,原告通过手机及银行分别转帐5万元及25万元至被告处。2017年1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今王某借王某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年息12%,借期一年。”同日,原告通过手机及网络银行分别转帐5万元及10万元至被告处。其后被告偿还本金7万元及部分利息。2018年2月1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余款本金38万元由被告自2018年2月起每月偿还5万元,余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8万元;

二、被告王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8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

上列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7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晓辉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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