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融X有限公司、栾XX与衡水市桃城区韩X分米鸡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
(2018)冀民终1095号
分米鸡之争,二审扭乾坤!
案情描述: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融X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XX。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韩X分米鸡餐厅。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和赔偿人民币50000元经济损失。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所享有的“分米鸡”商标权权利日期认定错误,直接以该商标的注册核准日来认定被上诉人的使用日期在先是错误的。二、被上诉人虽然注册了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分米鸡”字样,并使用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上诉人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驳回我方诉讼请求系错误的。
判决结果: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30000元。
办案经过:办案律师紧紧抓住案件核心,即对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时间节点系注册商标申请日,由此,逐步引导案件走向并在二审围绕对方突出使用我方商标的情况进行出击,最终赢得法院支持。
办案心得:目前,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增强的状态,故而二审省高院对一审的不当处理,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