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栾XX、沈阳融X有限公司等与曹XX区合XX米米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
一字之差“打擦边”,判你担责没商量
(2019)冀02民初415号
案情描述:
原告:栾XX。
原告:沈阳融XX有限公司。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XX律师。
被告:曹XX区合XX米米鸡小吃店。
原告栾XX、沈阳融XX有限公司与被告曹XX区合XX分米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栾XX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分米鸡”文字商标专用权,唐山市曹XX区合XX分米鸡小吃店于2017年7月18日注册成立,于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曹XX区合XX米米鸡小吃店,被告未经商标权人或排他使用许可权人允许,在店面门头处及开具的发票上等处使用“分米鸡”字样,虽然在分米鸡前加了“DM”字样,即“DM分米鸡”,但是仍能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和排他使用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一万元损失。
办案经过:经办律师提出:1.被告未经商标权人允许,在店面门头处及开具的发票上等处使用“分米鸡”字样,虽然在分米鸡前加了“DM”字样,但是仍能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和排他使用权;2.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已经把“分米鸡”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被受理,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注册成立开始使用侵权商标,因此不构成使用在先。
律师心得:本案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虽然被告采取加英文标识、更改个别商标文字意图通过“擦边球”来使用权利人商标,但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这是基于商标影响力的考量,已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故而判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