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源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北方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
(2018)冀民终107号
案件描述:源XX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2052××××.0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9月11日。2016年10月15日,北京瀚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XX来到位于石家庄市的三星专卖店,刷卡付款购买了“自拍杆”一个,小票上商户名称为“河北方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盖有销售专用章”。石家庄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源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方X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二、判令方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方X公司出库单购买物品价款与银行转账数额一致,根据涉案商品的价值及交易惯例,可以认定方杰公司销售的涉案“自拍杆”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源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方X公司赔偿源X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办案过程:二审上诉阶段,代理律师提出一审仅凭两个出库单和一份金额恰好对应的银行业务回单就认定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是错误的。在既没有合同,没有发票,也没有付款凭据更没有方X公司的入库单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方X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二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上诉理由,从而赢得案件改判的结果。
律师观点:合法来源作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取决于销售方能否拿出授权明晰、供销合同完善相应发票齐全的证据来支持,在其未能证明其进货行为尽到审慎注意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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