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太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26省道板桥镇河沿刘警务室对面时,在超车过程中由于爆胎与同方向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损坏及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该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责商业保险(限额500000)。但是,本案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仅愿意赔偿原告16000元,原告对该数额非常不满意,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事务所要求起诉二被告。
经过对本案彻底的了解,以及对本案原告的损失进行计算,在做好充分准备后,依法提起诉讼,当庭与本案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7000元,原告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原告对此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
非机动车车主(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伤,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注意收集肇事方的资料,以及保留各种单据(医疗单据、交通费单据等等),以便起诉所用。
机动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有垫付的各种费用,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以便以后对方起诉,或者找保险公司理赔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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