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该案中,小谢在某房产公司因公司无故调岗等原因,被迫离职。小谢认为,她入职十几年来没有享受年休假,公司应该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小谢对仲裁结果不服后,遂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假又不给予补偿的,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本案中,小谢在离职后数年才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间。并且小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离职后一年内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房产公司未证明2021年度小谢已享受年休假或发放未休年假工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期间的三倍工资,故法院最终仅判决房产公司需向小谢支付10182.44元。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可以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确实无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在劳动者离职时,予以协商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仅为日工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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