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8日,周某及刘某与被告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及刘某共同承租某公司两个商铺,租期48个月,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合同签订后,由于周某及刘某资金不足,某公司要求两人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以在某公司刷卡消费的形式交付租金。为此,周某及刘某按该公司的要求各办理信用卡一张,申请信用额度30万元。周某支付租金时,某公司告知其要么一次性刷卡3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支付租金,另外10万元由某公司使用并负责偿还),要么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原告遂刷卡30万元,每期偿还12500元,周某与某公司约定按2:1的比例偿还。2015年10月17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承诺书》,某公司承诺自2011年11月份开始,余下信用卡欠款均由某公司承担,若在剩余还款期内给周某造成不良影响,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被告自行承担。2016年6月中旬,周某收到中国银行的催款通知,才得知某公司未按期还款,共逾期六期,合计本金75000元,并产生逾期利息和滞纳金18539元,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只得自行偿还了借款本金75000元和逾期利息和滞纳金18539元。
律师观点:
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按约履行,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导致周某自行偿还,周某偿还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
审理结果:
李批姣代理周某等五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该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向周某等五人支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