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4日,李某等64户业主(买受人)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等64户业主各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交付时间及条件: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在2017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某等64户业主使用;违约责任,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李某等64户业主使用,逾期未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按日向李某等64户业主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李某等64户业主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李某等64户业主有权退房,若李某等64户业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按日向李某等64户业主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李某等64户业主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等64户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8日向李某等64户业主发送交房通知书,于2017年7月8日交房给李某等64户业主。
二、律师观点
李某等64户业主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李某等64户业主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李某等64户业主交房的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其通知交房时间为2017年7月8日,已构成逾期交房。李某等64户业主要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李某等64户业主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的违约金。
三、审理结果
本律师代理李某等64户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支持了李某等64户业主要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